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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5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58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聯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賴正宏戶籍設於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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