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8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張智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小王子烘焙坊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小王子烘焙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國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玖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