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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5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8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張智翔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小王子烘焙坊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小王子烘焙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斌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徐國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玖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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