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宜慧即旭鴻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榮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守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