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江宜慧即旭鴻工程行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榮聖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守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