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31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3165號
- 聲請人
- 劉素珍
- 相對人
- 蕭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七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106年7月30日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七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13165號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 │├──┼───────┼──────┼──────┼──────┼─────┤│001 │105年12月28日 │10,000,000元│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No 672883 │├──┼───────┼──────┼──────┼──────┼─────┤│002 │105年12月28日 │150,000元 │106年1月1日 │106年1月1日 │No 672890 │├──┼───────┼──────┼──────┼──────┼─────┤│003 │105年12月28日 │150,000元 │106年2月1日 │106年2月1日 │No 672888 │├──┼───────┼──────┼──────┼──────┼─────┤│004 │105年12月28日 │150,000元 │106年3月1日 │106年3月1日 │No 672889 │├──┼───────┼──────┼──────┼──────┼─────┤│005 │105年12月28日 │150,000元 │106年4月1日 │106年4月1日 │No 672886 │├──┼───────┼──────┼──────┼──────┼─────┤│006 │105年12月28日 │150,000元 │106年5月1日 │106年5月1日 │No 672885 │├──┼───────┼──────┼──────┼──────┼─────┤│007 │105年12月28日 │150,000元 │106年6月1日 │106年6月1日 │No 6728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