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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01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011號

聲請人
王惠民
聲請人
張瓊玲
聲請人
陳秀汾
相對人
惠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陳俊傑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王惠民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惠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王惠民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惠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如附表編號四、五、六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張瓊玲如附表編號四、

五、六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編號四、五、六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惠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如附表編號七、八、九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陳秀汾如附表編號七、

八、九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惠民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本票3紙,聲請人張瓊玲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本票3紙,聲請人陳秀汾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本票3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時,如本票未約定利息者,應自到期日起依年利率六釐計算利息,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此觀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第120條第2項自明。查附表編號2、9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聲請人於106年2月10日為付款之提示,依上開說明,應自該日起計算利息,則聲請人請求自發票日起至提示日止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至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3011號│├──┬────┬──────┬─────┬──────┬──────┬───┬──────┤│編號│聲請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提示日│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001 │ │106年1月26日│7,000萬元 │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 │TH 0000000 │├──┤ ├──────┼─────┼──────┼──────┴───┼──────┤│002 │王惠民 │103年6月17日│ 200萬元 │ │ │TH NO 292266│├──┤ ├──────┼─────┤ │ ├──────┤│003 │ │106年1月26日│1,300萬元 │ │ │TH NO 292267│├──┼────┼──────┼─────┤ │ ├──────┤│004 │ │ │ 350萬元 │ │ │TH NO 292268│├──┤ │103年6月20日├─────┤ │ ├──────┤│005 │張瓊玲 │ │2,250萬元 │ │ │TH NO 292269│├──┤ ├──────┼─────┤ 未載 │ 106年2月10日 ├──────┤│006 │ │103年12月5日│1,900萬元 │ │ │TH NO 292272│├──┼────┼──────┼─────┤ │ ├──────┤│007 │ │103年6月17日│ 200萬元 │ │ │TH NO 292265│├──┤ ├──────┼─────┤ │ ├──────┤│008 │陳秀汾 │ │ 700萬元 │ │ │TH NO 292270│├──┤ │103年8月14日├─────┤ │ ├──────┤│009 │ │ │ 100萬元 │ │ │TH NO 292271│└──┴────┴──────┴─────┴──────┴──────────┴──────┘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01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