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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15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150號

聲請人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青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逸之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依鈞院103年度全字第161號民事裁定,以鈞院103年度存字第2025號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247萬元為擔保。茲因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處分裁定、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上開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對相對人起訴經判決全部勝訴確定,此有假處分裁定、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依上規定,聲請人即得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150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