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90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00號

聲請人
李德俊 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巿大安區臨江街85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從龍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聲字第2433號停止執行裁定,曾提供新臺幣578萬8,095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387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第三人異議之訴業已判決確定,相對人陳從龍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91號暨歷審),經駁回確定而未受有損害,而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經聲請人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二、惟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故聲請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查本件聲請人業於聲請前之民國103年11月19日死亡,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除戶戶籍謄本影本附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本件聲請人當事人能力即有欠缺,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爰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900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