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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91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13號

聲請人
徐森林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相對人
許明忠
相對人
許玉鳳
相對人
許勝鈞
相對人
許勝和
相對人
太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上 一 人 4
法定代理人
許祥熙
相對人
徐晨芳

      陳文謙

      黃美娣

      徐維駿

      黃閨秀(即許明義之繼承人)

      金澤淑子

      許文孝

      許文悌

      許文忠

      曾國華

      曾杏華

      許愛玉

      許玉仙

      詹政雄

      詹弘隆

      詹名昌

      許芳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41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判決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上開判決業於民國105年1月5日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合先敘明。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97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750元,相對人則未支出訴訟費用,是本件訴訟費用合計12,947元{計算式:11,197+1,750=12,947}。準此,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
│姓  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許文孝              │42/720          │  755元           │
├──────────┼────────┼─────────┤
│許文悌              │1/18            │  719元           │
├──────────┼────────┼─────────┤
│許文忠              │41/720          │  737元           │
├──────────┼────────┼─────────┤
│曾國華              │6/180           │  432元           │
├──────────┼────────┼─────────┤
│曾杏華              │6/180           │  432元           │
├──────────┼────────┼─────────┤
│許愛玉              │6/90            │  863元           │
├──────────┼────────┼─────────┤
│許玉仙              │6/90            │  863元           │
├──────────┼────────┼─────────┤
│詹政雄              │21/720          │  378元           │
├──────────┼────────┼─────────┤
│詹弘隆              │5/300           │  216元           │
├──────────┼────────┼─────────┤
│詹名昌              │5/300           │  216元           │
├──────────┼────────┼─────────┤
│許勝和              │1/6             │2,158元           │
│許明忠              │                │                  │
│許勝鈞              │                │                  │
│許玉鳳              │                │                  │
│金澤淑子            │                │                  │
│黃閨秀              │                │                  │
├──────────┼────────┼─────────┤
│太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6             │2,158元           │
├──────────┼────────┼─────────┤
│許芳芬              │6/90            │  863元           │
├──────────┼────────┼─────────┤
│黃美娣              │80/600          │1,726元           │
├──────────┼────────┼─────────┤
│徐維駿              │1/600           │   22元           │
├──────────┼────────┼─────────┤
│徐晨芳              │1/600           │   22元           │
├──────────┼────────┼─────────┤
│陳文謙              │3/600           │   6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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