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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香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原告
王志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成、王明玲、王明慧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㈠第一項聲明:參酌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之結果,關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3 樓建物暨其座落土地請求分割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812,273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213,000 元X127.93 平方公尺X1/1(權利範圍)X1 /4 (原告應繼分比例)=6,812,273 元)。㈡第二項聲明:⒈關於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請求分割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62,625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2,000 元X7701.00平方公尺X1/4(權利範圍)X1/4(原告應繼分比例)=962,625 元)。⒉關於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請求分割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98,875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2,000 元X1591.00平方公尺X1/4(權利範圍)X1/4(原告應繼分比例)=198,875 元)。⒊關於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請求分割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3,938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1,000 元X1503.00平方公尺X1/4(權利範圍)X1/4(原告應繼分比例)=93,938元)。⒋關於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請求分割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063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1,000元X145.00 平方公尺X1/4(權利範圍)X1 /4 (原告應繼分比例)=9,063 元)。⒌ 關於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請求分割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125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1,000 元X242.00 平方公尺X1/4(權利範圍)X1/4(原告應繼分比例)=15,125元)。⒍關於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請求分割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7,00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1,000 元X1072.00平方公尺X1/4(權利範圍)X1/4(原告應繼分比例)=67,000元)。⒎關於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請求分割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703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1,000元X301.00平方公尺X1/16(權利範圍)X1/4(原告應繼分比例)=4,703 元)。㈢第三項聲明:請求分割動產部分,新臺幣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88,425 元(計算式:6,353,700 元×1/4 (原告應繼分比例)=1,588,425 元);美金2,550.42元及歐元4,017.71元,依原告起訴之日即106 年8 月2 日,美金對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1:30.412、歐元對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1:36.22 為計算基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5,771元(計算式:2,550.42元×30.412+4,017.71×36.22 =223,084 元,223,084 元×1/4 (原告應繼分比例)=55,771元)。㈣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暨金額合計為9,814,042 元(計算式:6,812,273 元+962,625 元+198,875 元+93,938元+9,063 元+15,125元+67,000元+4,703 元+1,588,425 元+55,771元=9,807,798 元),上述計算式,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11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 元,尚餘96,119元(計算式:98,119元-2,000 元=96,119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