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5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523號
- 聲請人
- 顏麗美(即顏家旺之承受訴訟人)
- 相對人
- 顏琮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22,88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顏家旺(業於民國105年6月23日死亡,由顏麗華、顏麗美、顏麗貴、顏麗香及顏鈺枝承受訴訟)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945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第一審訴訟費用外,均經相對人於上訴時繳納完磬,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僅有第一審訴訟費用122,880 元,爰依法確定如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