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75號
- 聲請人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華
- 代理人
- 許智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7年度繼字第1978號卷宗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為查明遺產等狀況,聲請閱覽卷宗,經核聲請人已提出債權文件、書函等件在卷,已盡釋明之責,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