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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75號

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75號

聲請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理人
許智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7年度繼字第1978號卷宗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為查明遺產等狀況,聲請閱覽卷宗,經核聲請人已提出債權文件、書函等件在卷,已盡釋明之責,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75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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