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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23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23號

反請求原告 黃徐蘭妹

      黃禮雄

訴訟代理人
廖麗珠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黃正源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反請求原告對反請求被告黃正源等四人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反請求到院,其反請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結果,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894,442元,以下計算式均採四捨五入,茲說明如下:①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5樓房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5,848,09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207,000元X124.87平方公尺=25,848,090 元)。②臺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房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3,817,28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148,000元X93.36平方公尺=13,817,281 元)。③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705,700元(依照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④桃園市○○區○○段○○○○段00000 0000地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263,000 元(依照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⑤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242,000 元(依照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⑥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011,000 元(依照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⑦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342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9,000元X5834.00平方公尺=3,000,342元)。⑧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007,029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9,000元X5847.00平方公尺=3,007,029元)。⑨合計:63,894,4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4,320 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23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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