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1號
- 原告
- 胡秋江
- 原告
- 胡秋溏
- 原告
- 胡謝素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建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天佑律師
- 被告
- 胡秋財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遺產項目欄」編號四關於「臺南市○○區○○路○○○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里○○○鄰○○路○○○號建物」、編號九關於「陽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編號十三關於「國泰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