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8號
- 原告
- 蔡玉穗
- 代理人
- 張世和律師
- 代理人
- 黃振城律師
- 被告
- 林蔡玉花
- 代理人
- 林文義
- 被告
- 蔡誠
- 被告
- 蔡旺伸
- 代理人
- 蔡文凱
- 被告
- 郭蔡金
蔡欣樺
蔡佳穆
原告請求被告林蔡玉花等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
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關於郵局之金額為「430萬121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3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