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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78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8號

原告
蔡玉穗
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代理人
黃振城律師
被告
林蔡玉花
代理人
林文義
被告
蔡誠
被告
蔡旺伸
代理人
蔡文凱
被告
郭蔡金

      蔡欣樺

      蔡佳穆

原告請求被告林蔡玉花等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

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關於郵局之金額為「430萬121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3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7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