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32號
- 上訴人
- 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新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因106年度建字第132號確認給水設備水量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5,4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32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給水設備水量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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