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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5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57號

上訴人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萬2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0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57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