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6年度建字第16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3萬82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83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建字第16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6年度建字第16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3萬82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83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