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開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宋建鉑(原名:宋承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開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鉑(原名:宋承駿)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煌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 第212號請求請求確認工程款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2360元,上訴人僅繳納21萬7980元,尚有9萬4380元 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