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12號

確認工程款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何佳蓉

上訴人
即被告
開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鉑(原名:宋承駿)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煌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12號請求請求確認工程款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2360元,上訴人僅繳納21萬7980元,尚有9萬438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12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工程款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