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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6號

上訴人
上訴人
主參加原告 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萬貴

上列上訴人即主參加原告與被上訴人即主參加被告國防部、仲厚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2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壹佰捌拾萬貳仟壹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拾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4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