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7號
- 上訴人
- 林武棋
- 上訴人
- 林家均
- 被上訴人
- 吳建宏(原名吳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7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於107 年8 月31日送達上訴人林武棋、107 年9月4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林家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