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8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鄭少威
- 代理人
- 陳昭全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條解聲請狀、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事陳報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
事項:
㈠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係陳報其自民國 104年
至106年係任職於第一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至106
年之薪資共計為新臺幣(下同) 1,092,521元,並提出聲請
人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之存摺為證。惟
前開存摺所載之薪資入帳日期,係自104年12月10日起至106
年5月10日止,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係自 104年9月
12日起至106年9月11日止,且聲請人尚未陳報其現在之薪資
收入為何。是聲請人應說明「目前」任職於何處?工作內容
為何?自 104年9月12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止之期間,及自
106年5月1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之期間,每月收入數額
(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及實
領薪資為多少?並請說明每月所得係如何計算?每月係於何
日發薪?並請提出每月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
、薪資袋、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
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
本等)。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到院為佐。
㈡承前㈠所述,請說明自104年9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
請人除前開收入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
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
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
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及說明每
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自陳其家庭每月必要支出房租15,000元,由其支出三
分之二即10,000元,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惟聲請人
並未提出房屋租金之繳納證明,是聲請人應說明住所地與戶
籍地不一致之原因為何?聲請人現需承租住所地房屋居住之
必要性為何?聲請人「目前」除配偶外,有無與他人同住?
同住者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有無共同分攤房租?前開房
租有無含水電瓦斯費及管理費用?並請提出同住者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付每月租金
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
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
文件)。
㈣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 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電話費 1,185元,請說明每月支出電話費數額何以高達
1,185 元?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電話費之數額為多
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電信費用帳單、電信費用明
細等
㈤聲請人主張其名下有自小客車及重型機車各一部,是聲請人
應說明其與配偶平時上下班及日常活動,分別係以何種交通
工具為主,聲請人名下之自小客車及重型機車,是否均為聲
請人所使用。
㈥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母親賴美
霞及父親鄭詹爐之扶養費,分別為8,000元及5,000元,共13
,000元等語,請說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
目,如膳食費、醫療費、手機費、交通費、保險費、雜支等
)?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診斷證明書
、醫療費用收據、繳費證明、保單等)及提出交付前開金額
予聲請人父母親之證明,如以現金交付,亦應載明。聲請人
並應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其父母親扶養費之數額為多
少?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
醫療費、手機費、交通費、保險費、雜支等)?並請提供支
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
、繳費證明、保單等)。另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母親之其他共
同扶養義務人共幾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聲請人與其
他扶養義務人係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請提出聲請人父母親
及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 104年度、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若扶養義務人中有
未分攤扶養費用者,亦請敘明原因。
㈦依聲請人提出之106年7月18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
冊」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匯豐汽
車股份有限公司。是聲請人應陳報除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外,
有無未繳納之健保費或國民年金?另有無其他資產公司、或
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
權人(含健保費、國民年金、資產公司及民間債權人)之借
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及民間債權人之聯絡方式,並
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二、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
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並應提出聲請人、聲請人
配偶吳宣瑩、受扶養親屬賴美霞、鄭詹爐名下於各金融機構
(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
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
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三、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