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8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少威 代 理 人 陳昭全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條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事陳報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係陳報其自民國 104年至106年係任職於第一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至106年之薪資共計為新臺幣(下同) 1,092,521元,並提出聲請人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之存摺為證。惟前開存摺所載之薪資入帳日期,係自104年12月10日起至106年5月10日止,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係自 104年9月12日起至106年9月11日止,且聲請人尚未陳報其現在之薪資收入為何。是聲請人應說明「目前」任職於何處?工作內容為何?自 104年9月12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止之期間,及自106年5月1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之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及實領薪資為多少?並請說明每月所得係如何計算?每月係於何日發薪?並請提出每月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到院為佐。 ㈡承前㈠所述,請說明自104年9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除前開收入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及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自陳其家庭每月必要支出房租15,000元,由其支出三分之二即10,000元,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惟聲請人並未提出房屋租金之繳納證明,是聲請人應說明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原因為何?聲請人現需承租住所地房屋居住之必要性為何?聲請人「目前」除配偶外,有無與他人同住?同住者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有無共同分攤房租?前開房租有無含水電瓦斯費及管理費用?並請提出同住者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 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電話費 1,185元,請說明每月支出電話費數額何以高達1,185 元?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電話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電信費用帳單、電信費用明細等 ㈤聲請人主張其名下有自小客車及重型機車各一部,是聲請人應說明其與配偶平時上下班及日常活動,分別係以何種交通工具為主,聲請人名下之自小客車及重型機車,是否均為聲請人所使用。 ㈥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母親賴美霞及父親鄭詹爐之扶養費,分別為8,000元及5,000元,共13,000元等語,請說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醫療費、手機費、交通費、保險費、雜支等)?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繳費證明、保單等)及提出交付前開金額予聲請人父母親之證明,如以現金交付,亦應載明。聲請人並應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其父母親扶養費之數額為多少?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醫療費、手機費、交通費、保險費、雜支等)?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繳費證明、保單等)。另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母親之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共幾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係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請提出聲請人父母親及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 104年度、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若扶養義務人中有未分攤扶養費用者,亦請敘明原因。 ㈦依聲請人提出之106年7月18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是聲請人應陳報除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外,有無未繳納之健保費或國民年金?另有無其他資產公司、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健保費、國民年金、資產公司及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及民間債權人之聯絡方式,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二、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並應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吳宣瑩、受扶養親屬賴美霞、鄭詹爐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三、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