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9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榮樹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趙友貿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於財產目錄記載名下有「1986年裕隆、2001年KIA 」汽車2 輛,請說明前開2 輛汽車是否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之車輛?並請提出前開2 輛汽車之行車執照、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㈡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係任職於園心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有限公司(下稱圓心園公司),於民國103 年1 月1 日至103 年12月31日此期間每月薪資數額為新臺幣(下同)28,216元;於104 年1 月1 日至104 年12月31日此期間每月薪資數額因遭執行故為17,179元等語,請說明園心園公司每月係如何給付薪資予聲請人?並請提出自103 年10月起至105 年10月止,每月薪資數額「各」為何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明細、薪資通知單、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及聲請人遭強制扣薪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㈢承前㈡,請說明聲請人於103 年10月27日至104 年10月21日此期間有無工作?於104 年3 月10日至105 年5 月15日此期間有無工作?如有,「各」係於何處任職?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為多少?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如無亦請註明。 ㈣承前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於園心園公司任職?如是,請提出自105 年1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薪資數額「各」為何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明細、薪資通知單、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如否,亦請說明「目前」任職於何處?工作內容為何?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為多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 ㈤承前㈡、㈣,請說明自103 年10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除前開園心園公司之薪資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㈥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所承租之房屋每月租金數額為8,000 元等語,並提出現居地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路○段000 巷00號」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為據,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同住者有無分攤房租?並請提出住所地房屋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諸如:匯款單、帳戶交易明細表等)。 ㈦承前㈥,請說明聲請人於103 年10月至104 年9 月此期間係居住於何處?如前有租屋之情事,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與他人同住?如是,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 ㈧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水電費8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水費、電費之數額「各」為多少?有無其他人共同分攤?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㈨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瓦斯費3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瓦斯費之數額為多少?有無其他人共同分攤?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㈩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電話費500 元、網路費4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電話費、網路費之數額「各」為多少?有無其他人共同分攤?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健保費800 元、勞保費6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健保費、勞保費之數額「各」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2,0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交通費之數額為多少?該支出數額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加油次數等)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教育費3,000 元,並提出姓名為「高國維」之臺北市立和平高級中學收費四聯單、天荷美術短期補習班等繳費收據為憑,聲請人並自陳每月必要支出兒子高國維扶養費3,000 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所主張之教育費是否屬於扶養費其中一部分?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高國維扶養費之數額為多少?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如有支出相關證明文件併請提出,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說明。另請提出高國維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 年度、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承前,請說明高國維之扶養義務人除聲請人以外,是否尚有聲請人前配偶劉家蓁(原名為劉淑芬)?聲請人與前配偶係如何分擔扶養費用?若聲請人前配偶未分攤扶養費用,請敘明原因。另請提出劉家蓁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 年度、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劉家蓁之身分證字號。 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擔任彤高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廢止,下稱彤高公司)之董事、讚美之泉商行(廢止,下稱讚美商行)之負責人,請聲請人詳為說明下列事項: ⒈聲請人對於彤高公司、讚美商行現「各」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 ⒉讚美商行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5 年間(即100 年10月至105 年10月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103 年度及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於103 年、104 年間均有「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收入,惟聲請人於財產目錄記載名下股票為0 股,請聲請人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入不敷出」,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四、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親屬高國維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受扶養親屬高國維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