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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本院 104年度重訴字第107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相關聯之他案即相對人與公平會間聯合行為行政訴訟更審案件(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68號及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為聲請人於本案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公平交易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之先決問題,現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職權命聲請人參加前開他案訴訟,聲請人為參加前開與本案相關聯之他案訴訟,確有精確記載相對人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7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106年3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之必要,故有核對筆錄以資補充更正之必要,且其內容未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爰依法請求交付106年3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 104年度重訴字第107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1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