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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1號

聲請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邢泰釗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28號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辦理106年度他字第3040號妨害名譽等案件,亟需鈞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28號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於民國105年4月20日開庭之錄音檔案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106年6月8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28號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於105年4月20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非該案件之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亦未敘明有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是難認聲請人聲請取得法庭錄音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及理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1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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