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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28號

聲請人
陳淑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8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8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查該案經聲請人提起第二審、第三審上訴後,業經最高法院於104年6月4日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遲至106年7月26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8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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