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4號
- 抗告人
- 吳憶建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4號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