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建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傅兆川間請求代位受領公司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加拿大幣123,065元,折合新臺幣(下同)2,920,332元(依上訴人107年7月23日提起上訴時兌換新臺幣匯率1:23.73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