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38號
- 原告
- 李文椿
- 原告
- 張李榕榕
- 原告
- 李如英
- 被告
- 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光燦
- 被告
- 劉蓁儀
曹楚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