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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林春鈴林玲玉王沛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04號

抗告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皇玉、周之文、陳士元、台大獎懲委員會成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出「上訴聲明與初步理由狀」,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21日第一審裁定聲明不服,有提起抗告之真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0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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