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04號
- 抗告人
-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皇玉、周之文、陳士元、台大獎懲委員會成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出「上訴聲明與初步理由狀」,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21日第一審裁定聲明不服,有提起抗告之真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0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皇玉、周之文、陳士元、台大獎懲委員會成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出「上訴聲明與初步理由狀」,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21日第一審裁定聲明不服,有提起抗告之真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