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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06

號上 訴 人

即原告
零捌伍柒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桂蘭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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