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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蕭涵勻
  • 法定代理人
    范思平

  • 原告
    台灣聯亞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喜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5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喜月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聯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思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捌萬玖仟貳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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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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