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5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喜月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聯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思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捌萬玖仟貳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