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46號
- 原告
- 陳昭瑋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珍律師
- 被告
- 林麗容
- 被告
- 劉正賢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宇文律師
- 被告
- 劉芷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三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18號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64號駁回上訴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