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林玉清
- 即原審被告
- 池國樑(原名:池岳龍)
- 即原審被告
- 鄭惠升
- 即原審被告
- 周建國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鄭銘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萬2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上訴人林玉清已繳納3250元,合計尚不足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