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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61號

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何佳蓉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林玉清
即原審被告
池國樑(原名:池岳龍)
即原審被告
鄭惠升
即原審被告
周建國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鄭銘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萬2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上訴人林玉清已繳納3250元,合計尚不足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61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