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55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余俊億 被 告 順易昌餐飲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蓓娜 被 告 林志遠 林大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