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55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余俊億
- 被告
- 順易昌餐飲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蓓娜
- 被告
- 林志遠
林大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