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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7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劉娟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彭文正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賴彥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貞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部分,屬財產權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另上訴聲明第3 項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72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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