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彭文正
- 訴訟代理人
- 蔡世祺律師
賴彥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貞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部分,屬財產權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另上訴聲明第3 項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