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林富美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主張得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157 元,本件上訴利益亦為1,380,157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22,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