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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0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林修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林富美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主張得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157 元,本件上訴利益亦為1,380,157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22,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00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