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24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黃旭宏
- 訴訟代理人
- 鍾凱勳律師/邱冠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林富美因106年訴字第182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零陸萬貳仟貳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