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肆萬肆仟零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參仟肆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