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03號
- 上訴人
-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姜振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竣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0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捌萬零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