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03號上 訴 人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姜振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竣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210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捌萬零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