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0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03號

上訴人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姜振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竣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0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捌萬零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03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