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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3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修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鴻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鴻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原得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6,952元,本件上訴利益亦為3,776,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3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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