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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7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79號

上訴人
張淑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振盛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7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79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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