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79號
- 上訴人
- 張淑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振盛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7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