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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50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賴淑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50號

原告
許韋因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被告
蕭銘興
訴訟代理人
蕭銘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9行、第28行及第3頁第1行關於請求被告每月給付金額部分,「按月給付原告9,690元」應更正為「按月給付原告15,86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5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