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50號
- 原告
- 許韋因
- 訴訟代理人
- 陳岳瑜律師
- 被告
- 蕭銘興
- 訴訟代理人
- 蕭銘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9行、第28行及第3頁第1行關於請求被告每月給付金額部分,「按月給付原告9,690元」應更正為「按月給付原告15,86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