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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鄭佾瑩宣玉華劉庭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52號

抗告人
蔡青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天瓏環球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9 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依上開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劉庭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52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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