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52號
- 抗告人
- 蔡青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天瓏環球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9 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依上開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