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08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兼 代 收 人 曾語蘋 被 告 小王子烘焙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國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小王子烘焙坊股份有限公司、徐國斌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