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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0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林春鈴洪純莉唐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08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人
代 收 人 曾語蘋
被告
小王子烘焙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徐國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小王子烘焙坊股份有限公司、徐國斌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唐 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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