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移轉證明書為偽造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5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澤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債權移轉證明書為偽造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1月23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台幣4,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56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