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51號
- 上訴人
- 零捌伍柒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麗冠
- 被上訴人
- 劉興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5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上訴人就財產權訴訟部分係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萬元,是訴訟標的金額為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另就非財產權訴訟部分係請求被上訴人以20號字體刊登道歉啟事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1日之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共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270元(計算式:7,770元+4,500元=12,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