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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33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式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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