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13號
- 上訴人
- 謝啟大
- 被上訴人
- 郁慕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郁慕明間確認黨主席當選無效是建,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2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