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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13號

確認黨主席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13號

上訴人
謝啟大
被上訴人
郁慕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郁慕明間確認黨主席當選無效是建,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2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唐于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13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黨主席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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