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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6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儷鏻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婉婷
即被告
荃鴻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鴻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96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 萬2,0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7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69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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