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6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儷鏻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婉婷 荃鴻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鴻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96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 萬2,0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7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