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儷鏻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淮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婉婷
- 即被告
- 荃鴻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徐鴻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家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96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 萬2,0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7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