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03號
- 上訴人
- 白沛忠
- 被上訴人
- 林興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興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